《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施行,施行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分支机构,应当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什么是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二、什么是备案主体?哪些主体需要备案?
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以上主体统称为备案主体。
三、什么情形下可以不用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如果不按照《管理办法》及时准确的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会怎么样?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备案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责令备案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受益所有人备案途径是什么?
可前往各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办理,也可登录“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线上办理(https://yct.amr.shandong.gov.cn/psout/jsp/gcloud/iaicweb/homepage/apply_manage.jsp)。
五、哪些自然人是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需要备案哪些信息?
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和备案信息可以参考下表,受益所有人可能不止一个自然人,任何满足三个标准之一的自然人都应当作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如果通过标准一二三均不能确定受益所有人,则应当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
适用情形 | 适用主体 | 识别标准 | 备注 | 备案信息 | 补充备案信息 |
标准一 | 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 | 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 需要计算间接拥有股权或者表决权的,按照股权和表决权孰高原则,将公司股权层级及各层级实际占有的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相乘求和计算。 | 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 | 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 |
标准二 | 虽未满足标准一,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受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 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 | |||
标准三 | 虽未满足标准一,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 | “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等方式实施控制。 | 实际控制的方式。 | ||
特别标准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 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 / | / |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 按照标准一二三识别出的受益所有人以及该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 外国公司在本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 / |
如需获取更多指导信息,请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官网(jinan.pbc.gov.cn/jinan/)“办事指南-受益所有人信息业务”栏目进行了解。
如有其它问题,请拨打淄博市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咨询中心咨询电话:0533-2229210,0533-222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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